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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新版能力验证规则发布(附权威解读)

据CNAS官网消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日前发布了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及其实施安排正式发布

各相关机构和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现对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的发布、实施作如下安排:

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2016年8月1日实施;

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和CNAS-AL08:2015《能力验证机构备案要求及项目确认需提交资料清单》于2016年7月31日废止。

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机构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4月12日

【权威解读】
    CNAS新版能力验证政策及要求的变化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文件结构的调整,包括:
    增加了目录和前言,保证与其他规则类文件格式的一致性。
    将对CNAS的要求和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进行了位置互换的调整,明确要求合格评定机构应优先选择符合ISO/IEC17043的PT活动。
    为体现不同类型合格评定机构的PT要求不同,分为初次认可、扩大认可范围和复评审、监督评审。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增加了总则。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二是要求的变化,主要包括:
    强化了合格评定机构制定参加PT工作计划的要求,增加和明确了合格评定机构应“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PT的工作计划”的要求。增加注:当同一子领域存在多个可获得的PT时,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分析,在持续参加同一PT项目的基础上,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和方法的PT。对于没有适当PT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其他质量保证手段来确保能力,由注改为4.2.4条款。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时,增加了“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也是可以接受的。增加了注,说明有效能力验证经历的时限。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时,对于未列入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的领域,如果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由必须参加修改为鼓励参加。增加注,说明能力验证频次的计算方法。
    对于CNAS指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计划,明确初次认可或扩大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若无特殊理由,应参加,复评审或监督评审的合格评定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前提条件,“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也要参加。
    合格评定机构出现不满意结果时,验证的要求增加可行时,增加注,说明如何判定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增加了合格评定机构参加指定能力验证计划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合格评定机构的整改要求。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PT结果为可疑、有问题或结果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从要求采取预防措施修改为合格评定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由合格评定机构确定是否要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对CNAS的要求,为保证CNAS的公正性,明确界定CNAS开展PT的范围,修改ILAC-P13《ISO/IEC17011在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中的应用》相关要求的翻译。
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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