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的“特色”一面,在于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历史智慧及国情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习近平用典》就是时代精神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解读,是总结我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典范,对全党具有重要启迪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胸怀自信,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学习、传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中华基因、中华智慧,进一步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境界新水平。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
“清正廉洁”、“刚健有为”等,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比如,为政者要“廉洁”。从西周开始,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官吏“廉洁”的考核。《周礼·天官·冢宰》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从考核官吏政绩六条标准来看,条条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了“廉洁”是为官之本和考核之要的基本精神。孟子认为“廉洁”就是不取身外之物、不贪不义之财,在《孟子·离娄下》中有:“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庄子认为“廉洁”就是不要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在《庄子·杂篇二》有:“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
再比如,为政者要“有为”。“有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是摒弃那种“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生活状态。《诗经》上说:“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有为”是对责任的坚守和道义的担当。“在其位,谋其事”,这是为政者的责任和使命。孟子认为,既然身居官职,不能尽心公务,就应该辞职,在《孟子·公孙丑下》有:“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为”是顽强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孟子发出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呐喊,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有为”是为政者处世安身、不计个人得失、孜孜不倦的人生追求。我国历史上许多志士仁人胸怀“浩然正气”和“修齐治平”的志向,以天下为己任,“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观念和事迹,都融入了中华民族发奋进取、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于“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的同时,与时俱进地赋予了新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干部廉洁方面始终强调,当官要当舞台上端端正正的官,当清官,不要当庸官贪官,被人戳脊梁骨。在“有为”方面提出了“大奉献”观念,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痛并快乐着”,再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会患得患失。这才是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大奉献。这些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当代转化。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智慧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中的“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疏导”与“围堵”、“德治”与“法治”等范畴和内涵凝聚了中华民族在医治疾病、治理水患方面的聪明才智,凝聚了中国古代军事家、政治思想家在军事战斗、社会治理中的卓识睿智。
标与本。标本理论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与疾病作斗争中总结、积累的智慧。标是现象,本是原因。中医治病强调辨明标本,“凡病有标本,更有似标之本,似本之标。若不明辨阴阳逆从,指标为本,指本为标……医之罪也”。中医强调“辨证施治”,就是在辨别病位、病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有的病,先治其本,本病愈则标病自解。有的标证甚急,可能危及生命,此时当先治其标,待病情缓解后,再治其本。中医所主张的“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等方法,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对治理社会领域问题具有方法论意义。比如,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以惩促治、由表及里,标本兼治,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取得了明显成效。
疏与堵。疏堵理论体现了中华民族治水的智慧。鲧治水,用土木堵塞以屏障洪水,逢洪筑坝,遇水建堤,采用“堙”的办法,结果九年而水不息。大禹治水,改其父鲧的“堵”为“疏”的治水方法,凿山疏流,通九泽,决九河,将水引入东海,为古代先民解除了洪灾水患。识水性,查水势,堵中有疏,疏中有堵,疏堵结合等治水理念,充满了科学和哲学的思想内涵,积淀为中国人民谋事治国的方略和才智。“锐者避其锋,因势利导;弱者塞其虚,筑堰封固。”因势利导,疏堵兼用,也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比如,在解决“裸官”问题上,成功地运用了疏与堵的办法。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在特定岗位任职,不得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这就是“堵”的办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其谈话,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这就是“疏”的办法。疏堵结合、禁准并用、进退有据,使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裸官”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攻与防。攻与防理论体现了古代兵家博弈制胜的智慧。《孙子兵法》说:“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攻与防。“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中国国内战争和任何古今中外的战争一样,基本的战斗形式只有攻防两种。”红军之所以胜利,就在于从全局上把握“进攻”和“防御”,确立了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等作战原则,总结和提出一整套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攻中有防,打防结合的策略同样可以运用到反腐败中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积极主动“进攻”的态度,持续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通过加强纪律审查,开展全覆盖巡视,严惩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了有力震慑。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推出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务实有效地推进防治腐败工作,收到了打防结合、惩防兼备的效果。
德与法。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社会治理的智慧。儒家重“德”,主张“为政以德,正己修身”。认为“政”、“刑”的效果有限,只有“德”、“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家重“法”与“刑”。商鞅劝告国君:“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儒家重“德”,但并没有抛弃“法”。法家重“法”,但并没有抛弃“德”。中国古代统治者儒法并用,把德治与法治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巩固皇权统治的同时,客观上保障了社会的繁荣安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高。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中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在惩治腐败、作风和纪律建设、巡视等反腐败实践方面,在改革纪检体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等方面,传承转化了不少我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现择其主要,列举如下。
重典治乱、惩贪肃贿。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历来采取不赦态度和严惩措施。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为重罪,处以死刑。明朝自开国以来至洪武十九年,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全国十三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明朝统治者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使官吏“不敢为非”、“念为廉吏”,赢得了一百多年吏治清明的安定局面。
崇廉尚俭、以上率下。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大凡君主注重节俭、勤政重民,社会就能相对安定,出现经济繁荣、天下大治的局面;如果君主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贪利残暴,就会导致天下大乱。东汉光武帝刘秀“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官,还汉世之轻法。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这对东汉初年廉洁风气的形成有极大的作用。唐太宗也认识到:“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古代政治家深刻认识到,官吏自身的廉正是社会得以治理的关键。治民必先治官,治小官必先治高官。
“御史制”、监察百官。让“利异而害不同”的官员监察百官,是符合人性的举措。随着中国政治的成熟,监察权逐步与行政权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为“耳目之官”,皇权的一种延伸。秦朝初设监察官,其职权并未与行政相脱离,居副丞相职,受到丞相的统制。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分离,最高长官御史中丞由皇帝直接领导。唐代御史台系统健全完善,所属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此后历朝中央监察机关均为独立部门,与行政互不统属,监察机构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特殊,对中央和各级官吏实施监督和纠察,弹劾国家机关中官吏违反朝廷纲纪法度的行为。
巡视制度。巡视制度,形成于汉代,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久盛不衰。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首要任务是“周行郡国,举刺不法”,自成系统,不受地方干涉,不用本籍,一年一任,不得长年连任。明成祖朱棣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 ,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古代巡视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巡视制度规定也较为完善,如汉代《刺史六条问事》、隋代《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包括巡视人员的选拔、任命、任期、巡视时间、职权,巡视机构的组织、归属等。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官员回避制度主要有几种。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以避免职务连带关系。三是要宦子弟回避,对高官子弟亲属任官作出规定,如子弟近亲不得于京都郊县任要职。四是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违反回避规例,本人应该声明的而没有据实说明,或“故意掩饰,希图规避”等,分别要受到革职、降级和罚俸等处分。